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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郭某某。被告苏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经家人说和关系已和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解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