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郭某某。被告苏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经家人说和关系已和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解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