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明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陈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补强维修专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游祥祯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魏俊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