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道武与被执行人钟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武,钟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刘道武,××,××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钟永荣,××,××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刘道武与被执行人钟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刘道武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道武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吴国社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韦产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