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49号原告黎某某,女,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有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