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49号原告黎某某,女,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有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