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孙绍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英,王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480-1号申请执行人:孙绍英。被执行人:王仁杰。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己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仁杰有鲁FCJ3**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仁杰鲁FCJ3**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12个月。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吕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