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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孙绍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英,王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480-1号申请执行人:孙绍英。被执行人:王仁杰。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己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仁杰有鲁FCJ3**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仁杰鲁FCJ3**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12个月。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吕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