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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宁波侨益物资有限公司与姜万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侨益物资有限公司,姜万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宁波侨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宁街75号。法定代表人:陈泽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法,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俊彦,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万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侨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万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侨益物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