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执字第0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玉丽申请执行洪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235-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丽,女,1957年11月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洪佩国,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松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洪佩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佩国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玉丽借款56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276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洪佩国在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佐坝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佩国所有的在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佐坝支行存款至还清6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