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贵明与鲁秀侠、王连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贵明,鲁秀侠,王连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申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贵明,男,生于1969年9月3日,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列车段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鲁秀侠,女,生于1956年12月28日,汉族,中铁电气化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连庆,男,生于1956年11月6日,汉族,中铁电气化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再审申请人李贵明因与被申请人鲁秀侠、王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贵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郭 斌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