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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新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关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新民初字第26号原告:余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傅建棠,龙口市新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某,男,3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关某,后经我院多方查找亦无法查到被告现住所地。在多次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地址及其他联络方式后,原告一直未能提供,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核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关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本案应属被告不明确的法律形式,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某对被告关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磊欣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于金芸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