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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爱军与韩福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军,韩福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58号原告刘爱军,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下河乡刘家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9209274812。委托代理人吴立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福艳,女,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沾化县下河乡南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军与被告韩福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军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刘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