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河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爱军与韩福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军,韩福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58号原告刘爱军,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下河乡刘家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9209274812。委托代理人吴立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福艳,女,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沾化县下河乡南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军与被告韩福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军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刘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