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徐晓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磊,于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徐晓磊。被执行人:于军明。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军明有FDJ561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2款、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军明鲁FDJ5**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吕振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