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商辖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立洲家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品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品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立洲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辖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品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鉴装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76190-1,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影街11号1908房。法定代表人肖庆和,品鉴装饰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立洲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洲家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04684-8,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湖熟社区。法定代表人周立,立洲家具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品鉴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立洲家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商初字第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1年12月2日签订的《南京立洲家具合同》内容包括产品的标的、规格型号、数量、金额、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日期、付款方式、验收标准等条款,该合同实际为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品鉴装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州市品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品鉴装饰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家具购销合同而非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违约事实的发生均在海南省陵水县清水湾工地,应由陵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2月2日签订的《南京立洲家具合同》,立洲家具公司根据品鉴装饰公司提出的尺寸及技术要求,为品鉴装饰公司承接的海南雅居乐清水湾项目提供室内定制家具。该家具为特定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应为承揽合同。因合同标的物的加工地点在立洲家具公司住所地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湖熟社区,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