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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200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组村民,住该村。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赵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现住址不详,系赵某某之母。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调解书赵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现住址不详,经本院查找亦未果;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赵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之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抚育费900元未能受偿。根据相关规定,应先行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赵某某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抚育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