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