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519唐如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如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鸿兴宾馆,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唐如红,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小学教师,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鸿兴宾馆。负责人:张青,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戴夫,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鸿兴宾馆、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