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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梁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槐建军与李叶、余姚市利立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槐建军,李叶,余姚市利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梁商初字第29号原告:槐建军。被告:李叶。委托代理人:沈光桐。被告:余姚市利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槐建军与被告李叶、被告余姚市利立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槐建军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槐建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槐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槐建军负担。审 判 员 谢桂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