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于滨、田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滨,田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滨,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2年10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被告人田义,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2年10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滨、田义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滨、田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6日20时许,在唐山市唐丰快速路收费站南2公里处,被告人于滨、田义伙同张克久、于洪(上述二人已判刑)驾驶银色羚羊轿车,将刘某驾驶的货车截住,手持铁管击打车玻璃,殴打刘某,抢得现金500元;随后四人又在唐丰快速路收费站南500米处,以同样的手法劫取幺明兴现金100余元;当晚20时30分许,四人驾车来到唐山市丰润区车轴山中学附近��以同样的方法欲劫取杨某甲财物,遭到杨某甲拒绝,四人便将杨某甲驾驶的冀B×××××号挂车左侧车门玻璃砸坏,后杨某甲强行驾车逃离,抢劫未能得逞。2011年12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于滨、田义伙同张克久、于洪驾车来到唐山市丰润区丰韩路利达加油站南50米处,欲对杨某乙实施抢劫时,被公安干警发现被告人于滨、田义等人逃离,抢劫未能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滨、田义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甲、刘某、杨某乙、幺明兴陈述,同案犯于洪、张克久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滨、田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多次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滨、田义在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过程中,两起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天鹏审判员 陆左刚审判员 许玉山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姚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