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文祥与王海山、王自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73号李文祥与王海山、王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059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山、王自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祥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海山、王自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祥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牛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