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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城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焕梅与被告宁国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梅,宁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李焕梅,女,1962年出生。被告宁国富,男,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梅与被告宁国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梅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焕梅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苏 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