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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海艳与江苏广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艳,江苏广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张海艳,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被告江苏广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艳诉被告江苏广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源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马艳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