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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3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与北京北控绿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北京北控绿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727号原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90号2806室。负责人张宝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彤,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北控绿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东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虹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丛剑,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控绿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韵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