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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世明请求宣告陈继琼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岳池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张世明,男,生于1956年10月4日,汉族。申请人张世明请求宣告陈继琼死亡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世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世明诉称:1981年6月,经人介绍张世明与陈继琼相识恋爱;1982年1月13日,双方自愿到岳池县民政机关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1983年5月31日,双方生育一女张文。1999年3月,陈继琼离家外出并先后到四川省汶川及青川等地做生意;2008年2月开始,张世明及孩子张文失去陈继琼一切音讯联系且不知其下落;2008年5月12日,汶川及青川一带发生特大地震,虽经查找仍无法知道陈继琼的音讯及其下落。为此,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陈继琼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继琼,女,生于1961年8月8日,汉族。1982年1月13日,张世明与陈继琼双方自愿到岳池县民政机关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1983年5月31日,双方生育一女张文。1999年3月,陈继琼离开住所地外出并先后到四川省汶川及青川等地做生意;2008年2月开始,陈继琼的丈夫张世明与孩子张文及住所地居委会和当地公安机关均不知道陈继琼的音讯及其下落;2008年5月12日,汶川及青川一带发生特大地震,虽经查找仍无法知道陈继琼的音讯及其下落。2012年3月23日,张世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陈继琼死亡。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4月5日在《法制日报》公告栏刊登发出寻找陈继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届满后,陈继琼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当事人结婚及身份户籍信息、调查证人笔录、证人证言材料、基层组织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寻人公告及报刊信息、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世明之妻陈继琼离开住所地外出下落不明届满四年,张世明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宣告陈继琼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陈继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届满后,陈继琼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对相关证据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申请人张世明提出宣告陈继琼死亡的请求具有相应证据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继琼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邓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