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杭民终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旭波与浙江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旭波,浙江永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民终字第2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旭波。委托代理人:杨扬。委托代理人:贺海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金富。委托代理人:李文莉。上诉人徐旭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下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旭波于2013年4月1日因徐旭波与永佳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旭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旭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96元,减半收取为4098元,由徐旭波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审 判 员 徐 丹代理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