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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何庆云与深圳市好比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戴中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云,深圳市好比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戴中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4号原告何庆云,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被告深圳市好比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中华。被告戴中华,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上述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朱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