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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平诉宝鸡电视台入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宝鸡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79年9月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79********,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中影百合电影城员工,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相家庄*组。被执行人宝鸡电视台。住所地宝鸡市新建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贾雷鸣,台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刘平诉宝鸡电视台入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3556.12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王宝宏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