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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大卖场与舒永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大卖场,舒永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大卖场。代表人:贺拥军。被告:舒永济。本院在审理原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大卖场与被告舒永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大卖场撤回对被告舒永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大卖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璐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