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燕利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利,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613-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利,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利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燕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00元。执行中,于2013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于2013年3月21日强制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中拨划8500元至本院,且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燕利,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