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于加庆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爱华,于加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爱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加庆。再审申请人王爱华因与被申请人于加庆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爱华申请再审称:于加庆组织人员在其超市前打牌至深夜,严重影响王爱华及家人休息,于加庆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审驳回王爱华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爱华主张于加庆组织人员在其超市前打牌至深夜,所发出噪音严重影响其及家人休息。但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不能确定牌摊是由于加庆组织、召集的。原审对王爱华要求于加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爱华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爱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审 判 员 苏春晓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富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