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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康程信与崔保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程信,崔保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康程信。被告崔保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程信与被告崔保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程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原告康程信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安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