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康程信与崔保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程信,崔保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康程信。被告崔保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程信与被告崔保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程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原告康程信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安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