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火国龙与陆志娟、杜庆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火国龙,杜庆武,陆志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火国龙,男,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庆武,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陆志娟,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址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火国龙诉被告杜庆武、陆志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火国龙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火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火国龙负担。审 判 长 颜 婷人民陪审员 高贵庆代理审判员 蒋杂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