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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商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祖泵与黄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泵,黄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2080号原告:陈祖泵。被告:黄铁强。原告陈祖泵诉被告黄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祖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铁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祖泵起诉称:2010年6月30日,被告黄铁强向原告陈祖泵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11年5月30日归还10万元,2011年8月30日归还10万元。被告黄铁强已归还10万元,尚欠10万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黄铁强偿还原告陈祖泵借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祖泵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的事实;2.借据,用于证明被告黄铁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黄铁强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审查认为其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为此,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6月30日,被告黄铁强向原告陈祖泵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陈祖泵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1年5月30日归还10万元,2011年8月30日归还10万元。被告黄铁强已归还10万元,尚欠10万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黄铁强欠原告陈祖泵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祖泵要求被告黄铁强偿还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铁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祖泵借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260元,由黄铁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春晓审 判 员  张全标人民陪审员  许 吉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林骄阳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