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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国忠与吴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忠,吴维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4号原告:王国忠。委托代理人:卢秀丽。被告:吴维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忠与被告吴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恒丰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人民陪审员  金春泱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