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国忠与吴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忠,吴维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24号原告:王国忠。委托代理人:卢秀丽。被告:吴维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忠与被告吴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恒丰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人民陪审员 金春泱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