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振岳罚金执行裁定书12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121-1号被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黄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黄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X六个月,缓刑一年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五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现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对外持股登记,在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持有证券登记,在深圳市各商业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为香港居民,本院将执行令邮寄至X村X楼X室,但被退回。本院认为,经查证,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振岳的财产(以人民币五千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四一月九二十四日书记��张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121号【申请人信息】黄振岳(中国)与黄振岳罚金一案,(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黎康养审判员黄泽辉,高洁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张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