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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水忠与张逸君、陈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忠,张逸君,陈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张水忠。委托代理人:曹磊。被告:张逸君。被告:陈海良。原告张水忠诉被告张逸君、陈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志芳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逸君、陈海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12月1日,被告张逸君向原告张水忠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于同年12月30日归还,被告陈海良作为担保人在该份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至今,被告张逸君没有归还原告上述借款,被告陈海良亦未履行担保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逸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张水忠借款10000元;二、被告陈海良对被告张逸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海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逸君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逸君、陈海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崔柳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