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西法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群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群周,孙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西法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执行人王群周,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执行人孙春民,男,1968年3月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西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15日、1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王群周、孙春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8年1月2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群周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群周的存款29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力学执行员 黄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