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永生与赵显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生,赵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生,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陕西省洛南县,现住灵宝市。被执行人赵显明,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赵永生与赵显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显明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显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