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民一初字第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章宜城与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宜城,蔡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贵民一初字第02545号原告:章宜城,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刘毅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江,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章宜城诉被告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宜城及委托代理人刘毅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江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宜城诉称,2012年7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且承诺8月2日即全部还清。同年7月19日,原告即通过银行汇款将2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在催讨时发现被告因经营不善已逃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蔡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承担逾期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章宜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蔡江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8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回单,证明原告已于2012年7月19日通过银行汇款将2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的事实。蔡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被告蔡江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章宜城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8月2日。为此被告蔡江向原告章宜城出具了一份借条。章宜城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了该笔借款。但蔡江未依约还款。原告现具状本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章宜城在诉讼中提交了被告蔡江出具的原始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偿付其中定期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宜城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案件诉讼费430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5620元,由被告蔡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勇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人民陪审员 胡延寿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方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