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0333号原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汪伟。被告祁某,居民。原告杨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慧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1月23日在珍爱网上认识,经过短暂接触两次,被祁某的谎言所迷惑,同意建立恋爱关系。被告以在新浦购买房屋为由,骗取原告在赣榆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在领证后,原告发现被告以结婚名义骗取钱财,当即揭穿被告,并要求与其离婚,但被告拒不同意。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祁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祁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满二个月,原告杨某便以被告祁某欺骗其感情、骗领结婚证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祁某离婚。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在卷作证,已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已过而立之年,选择“闪婚”“闪离”方式对待婚姻,是处事不成熟、对已不负责的表现。双方既然选择携手建立家庭,就应该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就应该共同维护好家庭的稳定、和谐。综上所述,对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