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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终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杰才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李超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丁杰才,李超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终字第00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世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杰才,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干,住安徽省怀宁县。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怀民初一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珍审判员  鲍官根审判员  刘梦灵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余月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