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廖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廖某,19XX年X月XX日生。被告阳某,19XX年XX月XX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3年4月8日以愿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 判 长 唐良保审 判 员 韩 艳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郑远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