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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廖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廖某,19XX年X月XX日生。被告阳某,19XX年XX月XX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3年4月8日以愿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 判 长  唐良保审 判 员  韩 艳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郑远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