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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荣克,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以与被告唐某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泽群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