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荣克,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以与被告唐某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泽群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