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彩英与叶剑飞、陈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彩英;叶剑飞;陈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79号原告:李彩英。委托代理人:王奇雄、金昊旻。被告:叶剑飞。被告:陈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英诉被告叶剑飞、陈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叶剑飞(身份证号码:440402197503084831)、陈国芳(身份证号码:330325197407170127):原告李彩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绍商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四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