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禚晓彬;潍坊市三弦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高法执字第177号 申请执行人禚晓彬,男,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柴沟镇韩家疃村150号。 被执行人潍坊市三弦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秉叁(金英姬),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金秉叁在高密市柴沟镇注沟社区807号拥有住房、仓储、办公室等一处。为保该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金秉叁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柴沟镇注沟社区807号住房、仓储、办公室等一处。 二、被执行人金秉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金秉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金秉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耕政 审判员 赵新刚 审判员 孙建良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