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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商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珊夫、戴亚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珊夫,戴亚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再字第1号抗诉机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陈珊夫,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戴亚珍,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诉人陈珊夫因与被申诉人戴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1)甬宁深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3)甬检民行抗字第3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浙甬民抗字第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陈珊夫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陈珊夫撤回申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童文建审 判 员  钱成兴代理审判员  吴 菓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叶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