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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与朱立忠、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朱立忠,李敏,赵均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30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负责人周雷,行长。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建平,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立忠,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被告李敏,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被告赵均丛,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与被告朱立忠、李敏、赵均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万顺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