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州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冬红诉韩洪亮、第三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红,韩洪亮,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王冬红,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杨先善,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洪亮,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容局职工,住阜阳市颍州区。第三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胜利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游荣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超,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冬红诉被告韩洪亮、第三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申请追加环球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冬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先善、被告韩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环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冬红诉称:2010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将该房交给了原告使用,但一直没能办理过户手续,经查涉案房屋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协助过户,原、被告按约定各承担一半过户费用,法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被告韩洪亮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涉案房屋是拆迁还原房,拆迁还原手续在我岳父处,该我提供的手续我提供,我愿意协助过户,原约定的过户费和本次法院案件受理费,因我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请求原告给予谅解由原告负担,原告尚欠我2万元购房款,等我回去后再从原告处领取。第三人环球公司诉称:该房系拆迁还原房,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界定归属,我公司尊重法院裁决,但不承担诉讼费和过户费。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6日以韩洪亮为甲方、王冬红为乙方,原、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刘琦路698号刘琦花园44#楼604室房屋一套卖给乙方,总价款22.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先预付购房订金2万元,甲方自收到订金起十日内把手续办齐交与乙方,乙方付首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过户完毕,乙方把所有余款全部付清,双方各自过户费用各自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0年11月26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万元,2010年11月29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0万元,2011年9月8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6万元,2012年5月8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5万元,诉前共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5万元,被告也于2010年11月29日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使用,原告装修后居住至今,但一直没能办理过户登记。另查明:涉案房屋为拆迁还原房,现仍登记在环球公司改制前名称“阜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码为“房地权证阜字第20111384**号”。2013年1月29日该公司出具证明,称涉案房屋是该公司提供给颍州区河滨路泉河风景带建设用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用于拆迁安置的。2013年1月18日颍州区河滨路泉河风景带建设用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证明,称涉案房屋属于被拆迁人韩新安的产权调换房屋。又查明:韩洪亮和其父亲韩新安(又名韩心安)(身份证号码34120219531021131X)、母亲芦振侠(身份证号码341202195611061327)、妻子王燕燕(身份证号码342101198209280022)原均居住在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雷家胡同38号1户,2009年6月18日韩洪亮与其妻王燕燕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颍州区鼓楼办事处雷家胡同38号1户房产一处归韩洪亮所有。韩新安和芦振侠均已去世,原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雷家胡同38号1户的房屋被拆迁,韩洪亮是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刘琦路698号刘琦花园44#楼604室拆迁还原房屋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再查明: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协助原告过户,过户费和诉讼费均由原告负担,原告欠被告购房余款2万元于2014年11月1日付清。上述事实:由原告和被告身份证、第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房协议、收条、银行回单、拆迁安置协议、权属查询单、离婚协议、离婚登记查询表、证明、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第三人改制前名称“阜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该房系拆迁还原房,被告又是该房的惟一合法承继人,被告有权出售该房屋。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现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承担过户费和诉讼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洪亮和第三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王冬红办理坐落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刘琦路698号刘琦花园44#楼604室房屋权属的过户登记,将该房屋过户到王冬红名下;过户所产生税、费均由原告王冬红承担。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原告王冬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怀利代理审判员  杨晓静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瑞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