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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快乐园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珠海市快乐园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委托代理人:郭锦霞。被告:珠海市快乐园网吧。投资人:幸旭球。委托代理人:邓晋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快乐园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快乐园网吧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快乐园网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发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人民陪审员 卞 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荣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