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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长年与王振杰、王金梅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年,王振杰,王金梅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赵长年。被告王振杰。被告王金梅。系王振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年诉被告王振杰、王金梅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年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新军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