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城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长年与王振杰、王金梅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年,王振杰,王金梅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赵长年。被告王振杰。被告王金梅。系王振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年诉被告王振杰、王金梅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年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新军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