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商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天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悉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悉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商初字第2102号原告:青岛天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和坤,经理。委托代理人:逄焕亮,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胶南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悉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悉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成镇审 判 员 魏忠照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