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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赵新民与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民,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民。被执行人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娜莉,总经理。赵新民诉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7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赵新民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 威 关注公众号“”